4月25日,金庸诉江南侵权一案在广州天河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此间的少年》一书是否对金庸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此间的少年》封面
《此间的少年》是作家江南的第一部出版作品,讲述了在虚构的“汴京大学”发生的青春校园故事,以其别具一格的写作手法和真挚细腻的情感描写广受喜爱。《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郭靖”、“黄蓉”、“杨康”、“穆念慈”等来自金庸武侠小说的角色姓名和部分人物特征、人物关系,双方的争议由此而起。
金庸请求法庭判决:四被告(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杨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策划出版图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当代知名武侠小说作家 金庸
原告方认为,《此间的少年》一书中大量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角色姓名,人物特征和人物关系也与金庸作品中的原型基本相同,与金庸作品明显具有关联,构成改编权侵权,而对相关人物的修改则损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比如将《天龙八部》中心如蛇蝎的康敏改为正面人物,歪曲、篡改了金庸作品。被告方则认为,人物姓名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此间》与金庸作品主题不同、风格不同、故事情节不同,仅在“憨厚”、“聪明”等抽象的人物特征和情侣关系、父子关系等抽象的人物关系有一些相似点,具体表达和阅读体验不同,因此并不构成侵权。被告律师还援引文学评论,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实质性的,不存在渊源和承袭。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还提出,《此间的少年》使用了其作品中的独创元素,由于原著知名度高,被告使用其中的人物名称、关系等容易吸引读者关注,通过搭便车谋取竞争优势,获取利益,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因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被告律师表示,被告的使用是文学性使用,在著作权法允许范围内使用在先作品的元素,是古往今来文艺创作中的常见现象,关系着创作自由和文化发展,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应该由著作权法专门调整,不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干预著作权专门立法的法律政策;《此间的少年》没有造成读者对小说的来源发生混淆,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不正当利用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
针对原告提出的《此间的少年》与原告作品人物性格、设定存在相似之处这一问题,被告律师认为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区别,并举例说明,在《笑傲江湖》中的令狐冲是淡泊名利、潇洒不羁的道家人物,体现的是追求自由的精神,而在《此间的少年》中的令狐冲,则是一个积极入世、有抱负却能力不足的“愤青”角色,由于在抽象层面和具体表达都有巨大差异,引起的是完全不同的阅读体验。
在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原告律师认为在《此间的少年》中,郭靖黄蓉的出场、从初相识到互生好感,最终成为恋人都与原著有相似之处,穆念慈对杨康的一见钟情也与原著相同。被告律师则认为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比如郭靖与黄蓉虽然都是情侣关系、有一个相识相恋的过程,但仅在最抽象的层面有相似性,而在感情发展的故事主线上截然不同,比如《此间的少年》中两人的感情故事是从郭靖骑自行车撞了黄蓉开始的,在更具体的情节描写层面更是完全不同,不是对《射雕英雄传》中两人爱情故事的改编。
被告律师还提出,著作权法既是“赋权法”,也是“限权法”,通过赋予作者一定期限、范围的垄断权利来鼓励创作、公开和传播智力成果,实现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微妙平衡,著作权法的法律政策与朴素的产权意识可能并不一致,不合理的权利扩张会破坏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和法律实施的确定性。
在经过5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并予以双方一个月的期限进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