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阿美称是阿瑶拒绝收取首期款余款3万元,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阿瑶则称是因阿美未支付首期款余款3万元,故未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阿美未能举证证明是阿瑶拒绝收取首期款余款3万元,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指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阿美未履行支付首期款余款的先履行义务,故阿瑶未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阿美以阿瑶违约为由而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买卖关系,要求阿瑶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中介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均理据不足,法院都不予支持。